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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
2.茲考量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醫學系 8 年制雙主修係屬延長修業年限情形,且屬個人得自行選擇之因素,是以,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如就讀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 8 年制,其於第 8 年級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
3.又該等人員子女已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8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20026787 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學院、長庚大學等校... 觀看完整文章
1.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兼代行政主管職務,其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是否應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規定規範一案,詳如附件說明。
2.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 3 點、第 4 點及第 10 點規定。」;復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以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 觀看完整文章
1.有關教師於新學年度 8 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改敘後考核獎金差額核給方式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2.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 2 項)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復查教育部 99 年 9 月 7 日台人(二)字第 0990153168 號函略以,教師於 95 年 8 月 20 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 94 學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應以 95 年 8 月份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之總額發給(亦即 8 月 1 日至 19 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 8...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