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大光國小

:::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左邊區域內容

:::

主內容區域

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09 | 點閱數: 837

考試院於民國991117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銓敘部85101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11日起停止適用。詳情請參考附檔。

  •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案.pdf
    1)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案.pdf
  • 市府函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案.pdf
    2) 市府函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案.pdf
:::

右邊區域內容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