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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光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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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30 | 點閱數: 720

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公告,有關「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詳如附件請參閱。

  • 行政院勞委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案.pdf
    1) 行政院勞委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案.pdf
  • 市府教育局函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案.pdf
    2) 市府教育局函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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